濟寧專利申請:成本原則是指導企業(yè)專利思想的一個基本原則,也是在具體的專利工作中需要重點參考的原則。但在企業(yè)的專利實踐中,由于過多地從市場本身和技術研發(fā)的需要考慮專利申請策略,使得對成本原則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成本原則討論的是,一項通過合法渠道獲得的技術方案由于專利行為付出的代價和由此帶來的收益;或者,由于專利行為付出的代價而減少可能遇到的損失??梢?,成本原則的本質是,通過專利策略討論為技術方案的付出與由技術方案收獲的關系。成本原則之所以容易被忽視,在于僅僅或較多考慮為專利行為付出代價是為了獲取利益,而較少考慮或者不考慮為專利行為付出代價還可能為企業(yè)減少可能遇到的損失。
一、忽略成本原則的思想根源
導致忽略成本原則的思維誤區(qū)是有思想根源的。第一種思想是專利無用論。長期以來,為鼓勵專利申請,過多地強調了專利的作用,而沒有恰當地為企業(yè)策劃專利申請策略、普及合理的專利思維。例如,過分強調專利申請的支出以及會給企業(yè)帶來市場獨占權,即專利會由于技術壟斷帶來巨大的利益,而較少強調申請策略的制定方法。由于專利的特性,一個或幾個專利很難形成在某一市場的市場獨占權或某一技術領域的完全領先優(yōu)勢。這樣,企業(yè)在專利工作開展初期,就迫切地期望專利發(fā)揮抑制對手的作用。此時,有限的專利、專利的滯后作用,以及專利質量等原因,使有限的專利并不能如期實現(xiàn)賦予它的重大使命,導致認為專利投入只是花錢,很難獲得回報。也就是說,這時能夠看到的,一方面,是為專利工作的開展而產生的必要投入;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專利難以發(fā)揮抑制對手的作用,因此,得出專利沒有用的結論,不愿意為專利而付出,更談不上預測專利行為的投入與產出的關系。
第二種思想是專利進攻論。認為專利是萬能的,有了它就可以肆意地打擊對手,而忽視專利的防護作用。大多數企業(yè)在專利工作開展初期申請專利的主要動因在于抑制對手。實際上,由于專利的特性以及專利的部署初期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等原因,短時期內形成的或數量較少的專利所能夠發(fā)揮的作用是有限的。實際上,對于企業(yè)來講,專利的首要作用以及最先得到體現(xiàn)的作用在于專利的防護作用,即專利的最主要作用在于能夠阻止他人由于專利涉及的技術方案而帶來的麻煩,而不在于進攻。當過分夸大專利的進攻作用而運用不當專利的策略時,實際通過專利獲得的收益往往會大大低于期望值,從而產生對專利的錯誤認識。
第三種思想是專利無關論。這種思想有多種表象。例如,通常會根據自己對技術的判斷將核心技術以及重要的外圍技術等申請專利,以構成某一技術方向的專利網。然而,對于延伸層次較多的技術方案或者自己判斷專利性問題較多的技術方案,由于與自己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的關聯(lián)性相對較弱,就會認為這樣的技術方案沒有申請的價值,而選擇放棄這些方案的專利申請。然而實踐中,專利以及將發(fā)揮的作用是難以預估的。
另外,長期以來很多企業(yè)仍然處于專利工作的初級階段,在該階段制定的申請策略通常過多考慮技術原則,例如,僅作專利重要性評估。專利申請點的分布和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與市場需求的吻合度較差。因此,在該階段很難開展專利整合、體系梳理等工作,更難以開展專利文件的質量標準化、評估標準化,以及技術方案自產生到消亡期間的投入、收益評估等工作。在該階段對專利的要求也只是籠統(tǒng)的“質量高”,對申請文件公開的內容和產生的影響則沒有評價和指導原則。
二、專利申請中成本原則的缺失
由于上述思想和專利工作現(xiàn)狀的局限,人們考慮較多的是為專利行為付出的代價以及由于專利導致的收益,而忽略了專利也能夠減少企業(yè)損失的事實,這就是成本原則強調的另一面。而上述思想導致的結果,表面上看是專利是否申請的問題,深層次的問題卻是專利分布和專利之間的關系能否有效規(guī)劃、能否減少企業(yè)可能被他人專利攻擊的可能性,以及進一步能否最大限度減少企業(yè)可能面臨的損失問題。
例如,其產品生產企業(yè)在該產品生產過程中,發(fā)現(xiàn)生產線上的產品包裝設備存在使產品包裝合格率低的技術缺陷,并通過技術攻關解決了這些問題。然而,如何處理這些得到的技術方案產生了分歧,主流觀點是為了和設備廠家搞好關系,將這些方案交給設備廠家。對于設備廠家來說,最缺少的就是來自設備使用廠家的設備反饋,因此,利用這些方案對設備進行大規(guī)模改造,很快就推出了換代產品,設備使用廠家也隨即投資更換了自己的設備,使產品包裝的合格率大幅提高。在這個案例中,表面上看得到了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然而這個結局卻是一個對產品生產企業(yè)不公平的結局,該企業(yè)喪失了利用這些技術方案獲得利益的機會。
同樣,一些企業(yè)在申請策略確定過程中,處理技術方案的專利性,通常是在新穎性或創(chuàng)造性導致的申請策略問題上也同樣忽略了成本原則的思考。例如,簡單地將認為缺乏專利性的技術方案不申請專利。事實上,技術方案的專利性的判斷是很容易失誤的。首先,專利性的判斷不是對整個技術方案進行的,而是針對權利要求進行的。當不將技術方案以確定的對比技術為參照對象提煉出恰當的權利要求,或者不對技術方案作深入剖析時,評價技術方案的專利性是沒有道理的,極其容易導致判斷失誤。而判斷失誤的結果通常以不申請專利為結局。這樣就很容易將該技術方案的申請權和使用權讓給競爭對手,自己盡管能夠避免專利費用的投入,但是,卻可能在市場競爭方面、未來的無效、訴訟方面導致更大的投入。
三、成本原則對申請策略的意義
成本原則的意義在于,從市場競爭需要、專利申請、無效、訴訟、侵權等多維角度考察,由于專利行為付出的代價和由此為企業(yè)帶來的收益的關系,從而在確定申請策略和決定專利行為時,不僅要考慮是否申請專利,還要考慮專利申請點的分布、專利應當為市場需求和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需要所作的貢獻等,進一步考慮專利內容的公開、權利要求的策劃以及為專利行為付出的直接代價的確定等,從而實現(xiàn)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收益或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
成本原則引申的進一步思考就是,在市場競爭中,如何將由于某個技術方案導致的進一步付出的代價或者困難留給對手,而不是留給自己。這是對成本原則的一種隱含解釋,即如何為對手設置障礙,使其付出不利于市場競爭的代價。通常,專利無大小、難度之說,只有技術點的分布是否恰當、作用大小之說。而專利的作用如果不經過專利糾紛處理過程的檢驗也很難有定論,因此,成本原則主張將技術方案導致的進一步付出的代價或者困難留給對手,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避免自己主觀判斷導致的失誤。